山东交通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推进开放共享,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通用性强且设备状态良好,经学校审定公布,实行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安排专人(以下称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实行网上名录管理,对符合资源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登记造册,形成大型仪器设备网上名录。
网上名录的仪器设备描述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所在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应用范围、收费标准等。
第五条 使用流程。仪器设备使用者通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预约,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专管员确认后,按预约时间完成项目服务。
第六条 开放共享服务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机组)的主要负责:
(一)指定专人操作大型仪器设备,培训操作员,及时排除和处理设备一般性故障。
(二)制订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之处。
(三)定期做好仪器维护和保养,使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和工作记录。做好仪器设备预约登记和使用日志,确保内容完整,使用记录须有操作人员和用户的签字。
第七条 收费定价:
(一)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
(二)凡没有统一收费定价的,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参照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及使用成本(仪器设备折旧、水电、人工费等),制订收费定价,经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三)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状况在收费定价的20%范围内上下浮动。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一)面向社会服务的按全价收费。
(二)校内跨学院(部)服务的按全价的50%收取。
(三)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使用的不收费。
(四)收费计价形式分为以测试样品作为计价单位(元/样品)和以用机时间作为计价单位(元/小时)。
第九条 收费流程:
(一)校外使用。先交费、后使用,由使用单位将款项汇至学校指定账户,作为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创收收入,学校开具相应发票。
(二)校内使用。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使用,采用年末结算方式,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供使用结算明细,经使用单位(部门)确认后根据用途划款。
第十条 收费管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有偿使用费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对学校公布的实行有偿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安全环境等。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单位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自评考核工作,并将自评总结报告等材料报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务处每年末对收费进行结算。结算按下列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收费的75%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使用;25%纳入学校收入,作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 对使用率低或长期闲置大型仪器设备,学校视情况予以调配或托管,并严格控制同类或同档次的仪器设备的增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鲁交院资发〔2014〕2号)同时废止。